结构框架
(一)契约学说及其缺陷
(二)信用说及其有限性
(三)商事保证说及其具体化
二、独立担保的法理构成
(一)独立抽象的债务承诺
(二)严格相符的单据交易
(三)利益平衡下独立担保的修正机制
三、民法典视野下独立担保制度的定位与建构
(一)独立担保的商事保证属性与合法化
(二)独立担保制度的民法典定位
(三)独立担保制度的规范建构
四、结论
(实习编辑 孙妍)
独立担保作为新兴的担保工具,学理上将其界定为合同和信用证的学说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将其界定为商事保证。基于商事保证的法律属性,独立担保可得摆脱民事担保规范所设定的利益平衡机制。进一步而言,独立担保在法理构成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独立抽象的债务承诺、严格相符的单据交易以及特殊的修正机制。基于独立担保的法理属性及构造,在未来的民法典体系中,独立担保应当与保证相并列,共同作为人的担保的下属概念。在规则设置上,应当容纳独立性及其认定的规则、单据相符及其判断的规则、独立担保的修正机制等三个方面的构成性规则。
独立担保;独立抽象性;单据性;修正机制;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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