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未成年人股东与股权的法律性质
三、未成年人股东与股权的法律效力
四、未成年人股东代持股权的法律规制
(实习编辑:黄宇璐)
未成年人持股有着复杂的背景和原因,由此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不同。代持股权、未成年人自有股权和家庭股权共有是三种基本类型,代持股权为无需举证之常态,自有股权和股权共有为需特别证明之特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未成年人持股其法律效力有所不同,未成年持有股权本身不存在法律障碍,其代持股权之效力取决于其父母或实际投资人拥有股权的合法性,其取得股权和行使股权可通过监护或法定代理的方式实现。应基于未成年人持股的法律性质从效力认定、信息披露、股东权利行使、股东义务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特别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股东;未成年人持股;代持股权;监护人;信息披露;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