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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制度建构

作者:龙卫球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第30130篇 《南昌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8/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论  #基础理论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内容摘要

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需要明确网络安全、网站经营者等具体概念,避免定位失准,人为制造混乱;应当兼顾管理和赋权,强调管理的具体程序,防止公权过分干涉私权,阻碍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安全管理应当建构统一的、立体化的管理制度;应当立法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协调机构,明文规定其他部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职责。网络安全立法结构需要坚持科学性,建议以网络安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核心,同时针对特定行为专门规范,综合管理网络。行业协会对网络安全管理应当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具体职权,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制定,推动网络安全的标准化建设。应当修改我国现有法律,使其能够与《网络安全法》的精神相一致。

关键词

网络安全;安全管理;立法科学化;行业协会;标准化;

结构框架

一、前言
二、网络安全立法应当明晰网络安全等概念
三、网络安全立法应当管理与赋权并重
四、网络安全立法应当突出程序性管理
五、网络安全立法应当设立统一的、立体化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六、网络安全立法应当在体例上具备科学性
七、网络安全立法应当推进行业自律,促进标准化建设
八、网络安全立法应当改造传统法律部门
九、余论


(本文作者:龙卫球、林桓民。实习编辑:黄哲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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