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性质
三、优先购买权效力的一般性说明
四、我国判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的认识与处理
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冲突说明---对一个误解的解读
六、结论
(实习编辑:黄哲雅)
优先购买权从性质上来说,应定性为“形成权”,即权利人一旦行使,无须出卖人同意就在他们之间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为内容的买卖合同关系。一般地说,优先购买权既可以根据约定产生,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约定优先购买权一般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仅仅在优先权人与义务人(出卖人)之间产生效力,而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是否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理论及判例不一,我国司法解释及判例规则一般认为是债权人性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做法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本意,也不能很好地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应具有如我国《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物权性效力。另外,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的认识应该是一种误读,二者针对的客体不同,不发生冲突和矛盾。
优先购买权;租赁;先买权;形成权;共有;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