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物的归属判断规则体系中证据方法规范及证明力等制度创新
三、多重买卖合同不同证据方法的举证责任配置及事实推定规则
(一)先买受人合同“依法成立在先”的举证责任
(二)后买受人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
(三)先买受人对后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事实推定
四、结语
(实习编辑:张泽丰)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多重买卖合同确立了一系列物的归属判断规则以协调多方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也派生出相应的证据方法规范,这些不同的证据方法又可以分为证明力居先的证据方法和证明力居后的证据方法。需要系统解释,以理清这些不同证据方法在举证责任配置和证明力等方面存在的彼此制约关系。
多重买卖;合同;物;规则;证明力;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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