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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重功能属性——基于罗马氏族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比较分析

作者:汪洋 清华大学 

第30151篇 《比较法研究》 2014年第02期

发布日期:2016/7/2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集体所有权  #法的社会作用  #西方法律制度史

内容摘要

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罗马氏族集体土地制度相似,糅合了公法层面的治理功能、生存保障功能以及私法层面的市场化私权功能,对集体土地上承载的这三重功能进行区分,是解决现今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前提。集体土地最初作为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经济的一种政治性安排的法律治理结构,强化了农民与集体基于土地的身份关系,把保障集体内部成员的生存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并强调土地利用的平等性。集体所有模式还导致了“成员权”与“公民权”这双重身份的重叠与抵牾,这实质上反映了集体土地上保障功能与市场机能的冲突。随着农村治理结构的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渐转变为具备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权规范,立法上应对集体土地的“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两个阶段进行适当区分和切割,而非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同时混同在一套农地制度之中。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治理功能;生存保障功能;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结构框架

一、导言
二、氏族集体土地的历史图景
(一)建城之初占据统治地位的氏族集体土地
(二)市民法体系对氏族土地“集体所有”模式的摈弃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重功能属性:罗马与中国的比较分析
(一)作为治理工具的集体土地:政治性的渐退
(二)作为生存保障工具的集体土地:成员身份为预设前提
(三)作为市场化私权工具的集体土地
(四)“成员权”与“公民权”:保障功能与市场机能的冲突和协调
四、结论


(实习编辑:苏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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