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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农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

作者:王崇敏 海南大学 

第30154篇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6/8/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集体所有权  #征收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王崇敏,熊勇先
      在农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应成为补偿费分配的组织机构。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判断,应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安置方案确定为时间点,采取综合型标准、结合排除情形来进行判定,并维护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分配客体上,应当将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分配范围。在分配方法上,应以集体土地的类型为依据划分农地征收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标准,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结构框架

一、农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组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组织地位的虚化
(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分配组织地位的强化
二、农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对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定
(二)特殊群体征地补偿费权益的维护
三、农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客体
(一)我国农地征收补偿费的客体构成
(二)土地增值收益应纳入分配的客体
四、农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方法
(一)农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法的差异
(二)不同类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实习编辑:苏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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