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欧盟关于基因污染损害防范的法律框架
(一)关于基因改造微生物的封闭使用
(二)关于基因改造生物的有意环境释放
(三)关于基因改造生物的越境转移、可追踪性与标识
(四)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
三、欧洲各国关于基因污染损害防范的法律经验
四、美国的法律经验
五、结语:域外经验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实习编辑:苏烨)
基因污染是由于基因改造技术的不当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基因污染损害防范的法律问题,但现有管制法主要着眼于农业领域,规制范围不全面,还存在执行力等方面的诸多问题。欧美地区各国关于基因污染损害防范的法律实践,主要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产品管制型”和以欧盟为代表的“过程控制型”两种不同的规制模式,后者着眼于技术应用全过程的监管经验尤其值得我国重视和借鉴。我国未来应全面整合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核心的现行法规体系,制定《基因技术法》对基因改造技术进行风险控制,以助力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基因污染损害;基因改造生物;转基因;风险预防;基因技术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