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我国有关工资和休假的劳动法制检讨
三、“无薪休假”性质的法理分析
(一)“无薪休假”的学说争论
(二)劳动给付障碍的风险分担
四、“无薪休假”劳动法制的域外考察
(一)德国的“短工制度
(二)日本的“休业补贴”
(三)英国的“保障性工资”
(四)意大利的“补贴基金”
五、“无薪休假”的救济思路及风险分担制度的建构
(一)因“无薪休假”所致劳动争议的救济思路
(二)构建着眼于未来的经济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
(实习编辑:苏烨)
企业为应对经济危机和经营困难往往在“员工与企业共度难关”的名义下推行以缩短工时、降低工资为内容的无薪休假,我国劳动法对此并无规定。从法理层面分析可以发现,无薪休假的本质其实是企业将经营风险分担给劳动者,因此只有在劳资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方具有正当性。由于周期性经济波动是市场规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此已经形成了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着眼于未来的经济现实,我国亦应构建应对风险的法律机制,突破由劳资双方应对危机的狭隘视域,从社会风险的高度以社会化的方式来化解危机,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度难关”向“社会与企业、员工共度难关”的制度转型。
经济危机;共度难关;无薪休假;劳资合意;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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