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 植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的争议
(二) 现行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之不足
(三) 完善植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建议
二、 植物人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支付和变更问题
(一) 植物人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以及维生装置费的确定
(二) 植物人损害赔偿金的变更
(三) 植物人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三、 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一) 植物人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 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植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都有诸多争议。民法典应设立成年监护制度,将植物人直接纳入监护对象,从而使其监护人可以直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植物人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的确定应当依据植物人的 不同状态而确定。当植物人的生命健康状态发生变化时,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是否可以变更应当根据这些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来决定。植物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其精神损害赔偿额可以略低于一般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植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争议;法律适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