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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着力协调的三种关系

作者:王雷 中国人民大学 

第30189篇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04期

发布日期:2016/7/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习惯  #继承法  #遗嘱

内容摘要

 民法学界对《继承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已经形成共识,在确定哪些继承法律制度需要修改及修改的幅度时需要相应着重协调三种关系。从民法原理的角度观察,《继承法》修改中应协调遗嘱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关系;应积极回应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之间的关系;还应协调继承国家法与继承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继承法;遗嘱自由;社会变迁;继承习惯法;

结构框架

一、《继承法》修改中应协调遗嘱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关系
(一)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是重要的价值判断问题
(二)遗嘱形式的新发展与遗嘱自由的扩大
二、《继承法》修改应积极回应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变迁推动《继承法》相应内容的修改
(二)《继承法》应扩大遗产范围以回应财产形态的多样化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性与可继承性
三、《继承法》修改中应协调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四、结论


(实习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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