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是重要的价值判断问题
(二)遗嘱形式的新发展与遗嘱自由的扩大
二、《继承法》修改应积极回应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变迁推动《继承法》相应内容的修改
(二)《继承法》应扩大遗产范围以回应财产形态的多样化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性与可继承性
三、《继承法》修改中应协调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四、结论
(实习编辑:张泽丰)
民法学界对《继承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已经形成共识,在确定哪些继承法律制度需要修改及修改的幅度时需要相应着重协调三种关系。从民法原理的角度观察,《继承法》修改中应协调遗嘱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关系;应积极回应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之间的关系;还应协调继承国家法与继承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继承法;遗嘱自由;社会变迁;继承习惯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