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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有限责任——兼论虚报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作者: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 

第30191篇 《法律适用》 2014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6/7/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资本制度  #股东出资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内容摘要

 我国《公司法》采取资本可以认而不缴的完全认缴制,并不动摇或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原则和责任机制,只是有限责任的范围不再是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资本制的采用也并不否定公司资本真实的基本要求,并不免除注册资本之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仍然是《公司法》当然禁止的违法行为,除刑事责任外,行为人依旧要为三种资本违法行为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关键词

资本;认缴资本;有限责任;虚报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结构框架

一、资本制度改革与有限责任的坚守
二、出资额的界定与有限责任的范围
三、认缴资本制的采用与三种资本违法行为的存在
四、认缴资本制下的虚报注册资本
五、认缴资本制下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实习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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