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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网络安全规制的治理思维与体系重点

作者:龙卫球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第30204篇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1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7/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律热点  #网络安全  #法的原则  #法的制定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龙卫球;赵精武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应当明确网络安全概念,对于网络安全的理解不宜僵化,应以功能的划分为主,同时应把握网络安全自身的动态性、复杂性、开放性特点。其次,网络安全法自身具有治理法的典型特点,故应以治理思维为抓手,妥善处理企业、国家、社会、个人四元关系,其治理过程更应当充分体现战略、体制、机制三个重点要求。再次,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法律规制的基本法,体现为以治理思维为基础的综合、动态立法,其治理原则上必须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包括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与网络基础规范的关系的原则、网络安全的目的与结构的原则、网络安全体制的原则以及网络安全运行机制的原则。最后,网络安全法的框架结构必须体现治理法自身的特有结构性。比如:重点突出网络安全体制规范、网络安全战略、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运行、技术和管理等机制规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资产化、数据安全、数据流动、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价值平衡等。

关键词

网络安全;治理思维;体系思维;

结构框架

一、绪论:网络安全与法律规制
二、网络安全的法律界定探析
三、网络安全规制的治理思维:观念、价值、重点
四、网络安全法的原则与体系构成
五、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规制的难点
六、结论


(实习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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