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网络安全的法律界定探析
三、网络安全规制的治理思维:观念、价值、重点
四、网络安全法的原则与体系构成
五、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规制的难点
六、结论
(实习编辑:张泽丰)
本文作者:龙卫球;赵精武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应当明确网络安全概念,对于网络安全的理解不宜僵化,应以功能的划分为主,同时应把握网络安全自身的动态性、复杂性、开放性特点。其次,网络安全法自身具有治理法的典型特点,故应以治理思维为抓手,妥善处理企业、国家、社会、个人四元关系,其治理过程更应当充分体现战略、体制、机制三个重点要求。再次,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法律规制的基本法,体现为以治理思维为基础的综合、动态立法,其治理原则上必须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包括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与网络基础规范的关系的原则、网络安全的目的与结构的原则、网络安全体制的原则以及网络安全运行机制的原则。最后,网络安全法的框架结构必须体现治理法自身的特有结构性。比如:重点突出网络安全体制规范、网络安全战略、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运行、技术和管理等机制规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资产化、数据安全、数据流动、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价值平衡等。
网络安全;治理思维;体系思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