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以商铺租赁权为客体的担保
(二)以出租车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
(三)以银行理财产品为客体的担保
(四)以企业银行账户为客体的担保
(五)以公用事业收费权为客体的担保
(六)以企业排污权为客体的担保
(七)保理融资
二、新类型担保的效力问题
(一)依法定方式公示的新类型担保的效力
(二)未依法定方式公示的新类型担保的效力
三、完善我国新类型担保法律适用的思考
(实习编辑:张泽丰)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没有明文规定的担保形式,其法律效力是否应予确认,当前争论很大。作者认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在法定的担保物权之外,承认让与担保的有效性。对于当事人之间自由达成的担保形式,只要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论其是否公示,均构成有效的让与担保。只不过不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不具有担保物权的排他效力而已。
让与担保;担保物权;担保形式;物权法定原则;排他效力;效力认定;有效要件;银行贷款;流质条款;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