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规制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规制现状
(二)规制之不足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践及相关理论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及相关理论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实践及相关理论
四、完善我国信托财产权制度
(一)明确信托财产权归属于受托人
(二)明确受益权之属性
(三)完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
(四)健全信托财产公示制度
(五)构建受托人法律义务体系
(六)加强信托环境建设
(实习编辑:张泽丰)
本文作者:陆培源;方新军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与灵魂,而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仅关系到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划分,也直接决定着信托功能的发挥。从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看,立法机关倾向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这种归属模式给理论研究与实践带来诸多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以“双重所有权”建构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式,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大都是按照“受托人所有权”立法模式来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信托法》应将英美法系信托的精神和理念纳入我国信托财产权相关制度之中。
信托;所有权归属;立法模式;信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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