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障碍之二: 应有规范的空泛及无用
(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条文剔除
(二) 第二章(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条文剔除
(三) 第三章(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四) 第四章( 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
(五) 第五章( 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六) 第六章( 人身自由权、贞操权)
(七) 第七章( 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限制与保护)
(实习编辑:王艺璇)
如果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则意味着与物权、债权和身份权并列规定的人格权具有民事权利的性质,由此,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必须克服两个立法技术上的障碍: 一是人格权的民法保护难以覆盖人们在民事领域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 二是在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体制之下,人格权编将因为人格权的法定性、防御性而严重缺乏行为规范( 裁判规范) 的具体内容。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提出的《人格权法编专家建议稿( 征求意见稿) 》未能克服前述障碍,其“一般条款”未能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扩张于民事领域之外,其具有的106个条文( 不包括“附则”) 中,有86 个条文属于“不合格”条文而应予剔除。由此表明,人格权之独立成编不具有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人格利益;人格权;人格权法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