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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对未经登记及登记不实财产的强制执行

作者:尹田 北京大学 

第30258篇 《法律适用》 2014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6/8/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物权行为  #异议登记  #强制执行

内容摘要

作者:尹田,尹伊
      涉及未经登记的财产的强制执行,应符合法律有关该种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效力的相关规定,故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普通债权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股权予以查封后,该财产的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依据其未经登记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涉及登记不实的财产的强制执行,应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结合登记不实的形成原因分别加以妥当处理,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不得以被执行财产系错误登记为由提出异议,但第三人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后15日内以法定方式主张其权利的,不在此限。而虚假登记的财产一旦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扣押,则真正权利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

关键词

强制执行;物权登记;错误登记;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涉及未经登记的物权和股权的强制执行   
(一)概说
(二)“无对抗力”的物权或者股权的性质 
(三)物权、股权无对抗力的含义及其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 
三、涉及错误登记财产的强制执行
(一)概说 
(二)对真正权利人在司法拍卖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之后提出异议的处理 
(三)对真正权利人在司法拍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生效前提出异议的处理 
四、涉及虚假登记财产的强制执行 

(实习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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