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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国传统契约“原因条款”研究——兼与欧陆民法原因理论之比较

作者: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 

第30266篇 《北方法学》 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6/9/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中国法律制度史  #礼文化  #西方法律制度史

内容摘要

作者:韩伟,赵晓耕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不仅是一种事实,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涵,它既是直接引致订立契约的原因,同时也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约的动机,体现对社会经济需求的某种满足。确定产权合法有效转移的契约本身又作为“产权”转移的重要原因,产权的有效移转和契约的有效成立在传统契约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明确契约之债的“原因”,本身有助于更准确地对契约“定性”,也能更方便地确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从交易安全与契约定性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亦具有现代价值。

关键词

原因理论;原因条款;卖契;中国法律文化;

结构框架

一、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原因条款”
(一)文字表征
(二)功能意义
(三)内在逻辑
二、欧陆民法之原因理论
(一)“有因”与“无因”之争
(二)原因理论
(三)哲学基础
三、原因条款与原因理论再审思
(一)西方原因理论之中国难题
(二)原因理论局限性与传统原因条款的再深思
四、结语

(实习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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