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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从事前预防到事后规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审视

作者:周友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第30271篇 《社会科学研究》 201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7/3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章程

内容摘要

作者:周友苏,张异冉
    《公司法》2013 年底作出重大修改,废除了实施效果不佳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这是从立法理念到法律制度的多重革新。改革放弃了立法预设的模式,反映出公司管制从事前预防向事后规制转变的走向。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意味着交易安全的风险增大,需要运用现代治理理念,构建新型公司信用机制,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利益,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

最低注册资本; 立法预设;事后规制;信息公示;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实施效果检视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目的——保护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
(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实施效果——理论与实践的辩证
三、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理念审视
四、最低注册资本废除后的制度跟进

(实习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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