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实施效果检视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目的——保护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
(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实施效果——理论与实践的辩证
三、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理念审视
四、最低注册资本废除后的制度跟进
(实习编辑:贺瑞)
作者:周友苏,张异冉
《公司法》2013 年底作出重大修改,废除了实施效果不佳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这是从立法理念到法律制度的多重革新。改革放弃了立法预设的模式,反映出公司管制从事前预防向事后规制转变的走向。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意味着交易安全的风险增大,需要运用现代治理理念,构建新型公司信用机制,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利益,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最低注册资本; 立法预设;事后规制;信息公示;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