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法律发现的一般过程
(二)法律发现失范现象的类型化
(三)小结
二、现象透视:法律发现失范的反思
(一)法律发现的失范在性质上是审判权运行的失范
(二)法律发现失范的原因分析
三、解决路径:法律发现的规制
(一)抑制“造法”,扩张找法
(二)限制审判权,扩张诉权
结语
(实习编辑:贺瑞)
作者:余德厚,程立武
法律规范是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寻找案件应适用的法律规范的行为即为法律发现。由于裁判者对法律发现价值和作用的忽视,使得法律发现在实践中呈现出一些失范现象。法律发现的失范本质上是审判权运行的失范,导致法律发现失范的原因主要是法官找法思维方法上存在偏差以及未处理好审判权和诉权的关系。要预防和纠正法律发现上的失范行为,需要针对上述两个原因分别进行规制:一是在找法思维方法上抑制“造法”,扩张找法。二是在制度构建上限制审判权,扩张诉权。
法律发现;失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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