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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债务人的能力限度利益制度——从罗马法到中国法

作者:李飞 华侨大学 

第30280篇 《政治与法律》 2015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6/9/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赠与合同

内容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了赠与人的债务减免权。此规定突破了债的全面履行原则,其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债务人的能力限度利益制度。该制度对具有特殊身份和处于特殊债的关系中的债务人予以特别照顾,在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来确认当下的债务履行额度。除《智利民法典》和《阿根廷民法典》外,该制度在现代民法中为具有相似功能的其他制度所取代:在侵权法中采纳损害赔偿额的缩减制度为现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但在合同法中,出于确保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考虑,类似规则的适用被局限于赠与合同。有必要基于给予"亲密关系"中的债务人比"陌生关系"中的债务人更高程度的保护以及人性关怀之理由,将该制度引入我国法。

关键词

赠与;债务人能力限度利益;债之履行;损害赔偿;

结构框架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罗马法中的能力限度利益
(一) 能力限度利益的引出:债的全面履行原则及其缓和
(二) 能力限度利益的制度配置
(三) 能力限度利益的制度建构
(四) 小结:能力限度利益制度的本质和机理
三、 现代民法中的能力限度利益及其借鉴
(一) 能力限度利益制度的现代继受:以智利民法典与阿根廷民法典为代表
(二) 我国立法者的态度及司法者的回应之一:以合同法为线索
(三) 我国立法者的态度及司法者的回应之二:以侵权法为线索
(四) 小结:我国引入能力限度利益制度的必要性


(实习编辑:陈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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