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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 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

作者:王竹 四川大学 

第30283篇 《中外法学》 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6/8/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民事习惯  #民法规范  #宪法

内容摘要

 民法汇编不是编纂民法典,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是确立宪法意义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不及时编纂民法典会导致三大难题,有必要尽快在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起草资源,但也同时面临立法机关缺乏政治动力、审议能力和合宪的立法程序方案设计三大困难。从实用主义思路出发,应该采用“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通过成立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法立法方案》、起草《民法法典化方案》和由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法典化方案》四个步骤,确保民法典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合宪性地通过。在立法机关作出及时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抉择之前,民法学界可以通过多重渠道进行民事习惯调查,并尝试通过民法的区际法域整合探索“另起炉灶”的起草模式。

关键词

“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实用主义思路;《民法立法方案》;《民法法典化方案》合宪性;

结构框架

一、尽快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汇编”不是“编纂民法典”
(二)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是确立宪法意义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
(三)不及时编纂“民法典”会导致三大难题
二、“实用主义思路”下编纂民法典的可用资源与主要困难
(一)民法典起草的“实用主义思路”
(二)盘点编纂《民法典》的可用资源
(三)立法机关近期编纂《民法典》的三大主要困难
三、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设计
(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官方背景的“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
(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立法方案》
(三)起草400条以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化方案》
(四)由全国人大通过审议《民法法典化方案》实质性地进行《民法典》的“法典化”
四、现在能做什么?让“万事俱备”,等“东风”来!
(一)对内:进行全国民事习惯调查以追求民法的实用性
(二)对外:通过民法的区际法域整合探索“另起炉灶”的起草模式


(实习编辑: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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