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问题 ——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

作者:柳经纬 厦门大学 

第30308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6/8/2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内容摘要

 在法律文本上,“其他组织”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的概念。用以指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其他组织”,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实践证明,试图在民法总则里构建一个不同于法人的“其他组织”主体制度,是不可取的。必须转换思路,回到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层面上,明确规定只要依法成立的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不以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为必要。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独立性的 “其他组织”纳入法人的范畴,以解决它们的民事主体地位归属问题。

关键词

民事主体;法人;其他组织;民法总则;

结构框架

一、法律文本上“其他组织”的用法和含义
二、作为民事主体的“其他组织”
三、“其他组织”主体制度构建述评
四、“其他组织”主体地位的归属及其法律改革
五、作为法律用语的“其他组织”之去留


(实习编辑:张楚欣)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