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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的发包方同意

作者:蔡立东 吉林大学 

第30394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6/9/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的效力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蔡立东;姜楠
        发包方同意作为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其存在的合理性备受争议。但无论是“废除说”还是“保留说”均单纯聚焦于立法的政策倾向以及该制度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关系,并没有利用现有理论和制度资源实现问题的终局性解决。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发包方同意事实上发挥了权利变动的公示作用,可以将其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和生效要件。依循这一解释路径,发包方同意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设计应当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法定性及形式性。但发包方同意属于合同履行环节的问题,其效力仅限于控制权利变动,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

发包方同意;公示要件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结构框架

一、发包方同意制度的功能再诠释
二、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与程序
(一)发包方同意的法定条件
(二)发包方同意的程序
三、发包方同意的法律效力
结论


(实习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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