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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基金会行政规制模式的转变

作者:蔡立东 吉林大学 

第30397篇 《社会科学辑刊》 201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10/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主体  #基金会法人  #法律热点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李晓倩;蔡立东
        以规制取向为标准,基金会行政规制可区分为管控型规制与激励型规制。准入资格控制、资金来源控制和人事安排控制构成了现行管控型基金会行政规制的支架,但这种模式无法繁荣基金会的发展,在根本上背离了基金会的私法主体性。应当实现基金会行政规制策略的转型,建立以“激励性规制措施为主、管控性规制措施为辅”的激励型规制模式,将规制重点由事前防范转向过程监督和事后问责。

关键词

基金会;管控型规制;激励型规制;

结构框架

一、管控型基金会行政规制的体系构成
1. 基金会的准入资格控制
2.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控制
3. 基金会的人事安排控制
二、管控型基金会行政规制的困境及诱因
1. 既定目的的不可实现
2. 实践中的满足不能
三、激励型基金会行政规制的替代可能性
1. 管控性规制措施作为辅助机制的优化
2. 激励性规制措施作为主导机制的完善


(实习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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