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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之研究——以《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为中心

作者:孙宏涛 华东政法大学 

第30415篇 《政治与法律》 2015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16/10/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索赔与理赔  #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

内容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16 条第3 款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于平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改善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负面印象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简略和粗糙。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的例外情形,保险事故发生于可抗辩期间内的法律效果,保险合同复效时不可抗辩期间起算点等诸多问题,我国《保险法》都未做出明确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关键词

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欺诈投保;保险合同复效;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人身保险抑或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
三、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的例外情形:类型化区分
(一)投保人欺诈投保之情形
(二)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规定之事项
(三)保险合同未成立之情况
(四)投保人未缴纳保费之情形
四、不可抗辩期间起算点的准确判定
(一)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可抗辩期间起算点的判定
(二)保险合同复效时不可抗辩期间起算点的判定


(实习编辑:苏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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