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约定违约金调整的正当性
三、约定违约金调整的限度
(实习编辑:王艺璇)
约定违约金调整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利益,是目前合同纠纷审判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约定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解释规则存在着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调整标准过于宽松,调整力度过大,损害合同自由,妨碍法官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等。调整约定违约金应以利益平衡和诚信守约为导向,以合同法语境下的公平为基石,确立一般情况下不予以调整、调整应有充分理由的原则。为此,应该将可得利益纳入损失的范围,放弃现行的30%的违约金调整标准,违约金调整须与合同履行程度关联。
约定;违约金;调整标准;合同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