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全面两孩政策下失独者扶助金制度的调整

作者:梅夏英 对外经贸大学 

第30576篇 《理论与改革》 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6/10/1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父母的权利  #收养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内容摘要

我国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但失独现象和失独者面临的经济困境仍将长期存在,国家应继续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但应基于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对失独者扶助金制度的影响和现有规定的不足,提出新的制度设计,将对失独者的经济扶助分为三种:一、一般扶助金,即对失独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经济扶助;二、对失独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经济扶助,可 称为再生育或收养扶助金;三、一次性扶助金,即对失独夫妻失独后的一次性经济扶助。

关键词

失独者;失独者扶助金;国家补偿制度;

结构框架

一、 失独者的界定和所面临的经济困境
二、 失独者扶助金的相关规定
三、 失独者扶助金的性质
四、 当前失独者扶助金制度的不足
五、 失独者扶助金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一) 一般扶助金
(二) 再生育或收养扶助金
(三) 一次性扶助金
余论


(实习编辑:陈素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