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 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三、 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一) 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二) 国家所有与地方所有的具体划分
(三) 各级地方所有之划分
四、 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一) 中小学教育性财产
(二) 高等院校教育性财产
五、结论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财产视为国有。为便于管理,遂对其实行了中央与各级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但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财产往往享有了所有者利益而直接成为了利益主体,因此中央与地方之间势必存在利益冲突。尽管适用我国国有财产的分级代表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却无法解决国有与各级地方实际处于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与其这样,不如在借鉴中央与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分别享有权的分权理念下,直接赋予各级地方行政事业性财产所有权。即,中央直接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财产应为国有,各级地方直接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财产应为各级地方所有,典型的就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教育性财产也就相应地被确定为国有与地方所有。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财产视为国有。为便于管理,遂对其实行了中央与各级地方分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