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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中央与地方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的分级所有

作者:冯乐坤 ����������ѧ 

第30578篇 《时代法学》 2016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6/10/1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国家所有权  #中央国家机关  #地方国家机关

内容摘要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财产视为国有。为便于管理,遂对其实行了中央与各级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但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财产往往享有了所有者利益而直接成为了利益主体,因此中央与地方之间势必存在利益冲突。尽管适用我国国有财产的分级代表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却无法解决国有与各级地方实际处于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与其这样,不如在借鉴中央与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分别享有权的分权理念下,直接赋予各级地方行政事业性财产所有权。即,中央直接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财产应为国有,各级地方直接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财产应为各级地方所有,典型的就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教育性财产也就相应地被确定为国有与地方所有。

关键词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财产视为国有。为便于管理,遂对其实行了中央与各级地方分

结构框架

一、 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从分级管理到分级代表
二、 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三、 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一) 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二) 国家所有与地方所有的具体划分
(三) 各级地方所有之划分
四、 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一) 中小学教育性财产
(二) 高等院校教育性财产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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