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章名设置
(二)基本原则的取舍
(三)其他条款
二、有关创新增设的两项基本原则的评价
(一)“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增设之评价
(二)“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增设之评价
三、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之评价
(一)概说
(二)民事主体范围的确定
(三)“人身关系”的含义及其与“财产关系”在表述上的先后顺
(实习编辑:刘清越)
《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具有科学性,但其增设的“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原则均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该两种利益的保护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才能实现。交易安全保护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而环境资源保护则被公序良俗原则所包含,故其均不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草案》在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中,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围是错误的,在其立法表述中,改变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述先后顺序,既没有根据,也没有必要。
民法总则;基本原则;民法调整对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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