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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

作者:尹田 北京大学 

第30642篇 《法学家》 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6/12/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则  #调整对象  #基本原则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具有科学性,但其增设的“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原则均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该两种利益的保护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才能实现。交易安全保护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而环境资源保护则被公序良俗原则所包含,故其均不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草案》在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中,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围是错误的,在其立法表述中,改变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述先后顺序,既没有根据,也没有必要。

关键词

民法总则;基本原则;民法调整对象;

结构框架

一、概说
(一)章名设置
(二)基本原则的取舍
(三)其他条款
二、有关创新增设的两项基本原则的评价
(一)“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增设之评价
(二)“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增设之评价
三、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之评价
(一)概说
(二)民事主体范围的确定
(三)“人身关系”的含义及其与“财产关系”在表述上的先后顺


(实习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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