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中国相关法律现状的初步分析
(二)欧美国家的相关制度
(三)比较与思考
二、保险费率监管与反垄断规制
(一)美国保险费率政策的变迁
(二)欧盟的保险费率政策
(三)欧美国家对保险信息交换的反垄断规制
(四)中国的保险费率监管与反垄断规制
三、标准保单条款的制定与反垄断法规制
四、共同保险与反垄断法的规制
五、保险行业监管与反垄断的关系
六、结语
(实习编辑:王艺璇)
保险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领域,其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不宜采用行业豁免的做法,而是应采取行为豁免的方法,即保险业原则上仍应适用反垄断法,但对于保险业所存在的某些特定的保险经营行为可给予反垄断豁免。应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以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反垄断;豁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