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现实性与思维型的差异
(二)具体性与抽象性的差异
(三)日常性与专业性的差异
二、物权行为与法律事实应有一致性
(一)对德国相关学理的考察
(二)我国相关学理应当转向
三、从专业术语和法律事实的定位看物权行为独立性
(一)从专业术语的定位看物权行为独立性
(二)从法律事实的定位看物权行为独立性
四、结语
(实习编辑:朴程健)
物权行为是否现实存在,是学理辨析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一个重要争点。作为民法学的专业术语,物权行为有思维性、抽象性和专业性,与现实存在的现实性、具体性和日常性有根本差异,不能以物权行为是否现实存在来论证物权行为独立性。此外,在民法学的知识框架中,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应处于规范层面,与现实存在不在同一意义层面,也不宜用现实存在来评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基于物权行为是专业术语和法律事实的基本定位,应支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物权行为;独立性;现实存在;专业术语;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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