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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作者:柳经纬 厦门大学 

第30689篇 《法学》 2016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16/12/7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  #民法总则

内容摘要

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由于《民法通则》自身的定位和局限性,仅仅对其进行修修补补,不足以使之成为民法总则。新近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只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民法总则,应当承认民法的私法属性,尊重传统民法的知识体系,实行制度再造,“抱残守缺”是制定不出一部科学的民法总则的。

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制度再造

结构框架

一、为什么说《民法总则草案》只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二、为什么民法总则不应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一)《民法通则》的立法定位是民事法律的“通则”,而不是民法总则
(二)《民法通则》因受经济条件和法学理论的制约,在制度层面存在较大的缺陷
三、如何才能避免使民法总则成为《民法通则》的“修订版"
四、制度再造:实现《民法通则》向民法总则的华丽转身
五、结语:“抱残守缺”无益于制定民法总则


(实习编辑:王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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