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学术与立法
三、“商品关系论”与意识形态禁忌
四、法人人格与市场经济
五、法人人格与个人权利
六、结论:什么是法学家的贡献
(实习编辑:阙梓冰)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之所以为无数法律学人所铭记,是因为由此中国进入了民事立法蓬勃发展的时期。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立法机关开始讨论制订统一民法典,这让民法学者获得对民事法律体系进行更为周延完备地设计的机会。在这个历史机遇面前,我们回顾《民法通则》制订的历史和思想背景,会帮助我们对民事法律进行总体性考察评估、破旧立新,以更有意识地推动法律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我们践行古人“温故而知新”古训的良机。
中国经济转型;法人人格;民事立法;现实关怀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