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观念共识的困境与范式转换
三、一般人格权制度的重构
四、代结语:人格权立法的再思考
(实习编辑:韩璐)
是否确立“一般人格权”是我国人格权法起草中的关键问题。然而,在正反两方激烈论争的背后,潜藏的是“客观主义权利观”和“财产性人格”的观念共识,这使得“一般人格权”在权利内涵上无法证立,在概念外延上又与“人格权”发生重合。共识困境的发掘和观念转型的探索需要以“人权伦理”和“行为导向”为基础重塑“一般人格权”,其不但充分论证了“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属性,而且妥当处理了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人格权的逻辑关系,进而消除了我国人格权立法中的理论窒碍。
客观主义权利观;财产性人格;人身性人格;一般人格权;原则权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