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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治化构造

作者:王崇敏 海南大学 

第30748篇 《当代法学》 2016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6/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总论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刘震宇;王崇敏
       我国初步建立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明确了规划、审批、登记以及用途管制等管理制度。但由于规划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批管理滞后、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备以及退出和流转制度缺失等原因,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着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以及隐性交易等乱象。应当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协调统一、权力谦抑等原则,通过完善规范、健全规划、规范审批、强化登记以及建立流转和退出机制等途径,实现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治化构造。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管理制度;法治化;

结构框架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与制度体系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制度体系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治化的缺失
(一)宅基地管理法律规范不完善
(二)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滞后
(四)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备
(五)宅基地退出与流转管理制度缺失
三、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一)完善宅基地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健全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制度
(三)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及其程序
(四)强化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五)完善宅基地流转管理机制
(六)建立宅基地退出管理机制


(实习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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