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 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总体布局
(一)民商合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二)民商分立:并不可取的立法选择
(三)民法法典化与商法单行法
三、 制定我国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四、 民法典的体例设计与商事通则的安排
(实习编辑:阙梓冰)
民法与商法的固有联系决定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编纂中的特殊地位,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编纂民法典的立法定位突显了商事立法的重大使命。民商合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民商分立也并不可取,民商立法体例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民法法典化与商法单行法并行的折中体例,此属真正本土化的中国创制。商法通则的制定不仅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还将使商法的中国特色表现得更为鲜明、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模式的两难选择、并与我国民商立法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和现实格局高度契合。
民法典立法;商事立法;商法通则;民商合一;民商分立;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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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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