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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缩小征地范围视角下土地储备制度改革研究

作者:袁震 西北政法大学 

第30821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7/1/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内容摘要

土地征收制度与土地储备制度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成为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储备土地的主要手段。缩小征地范围后,土地储备的立法应当继续强化并明确土地储备制度的公共利益实现功能,并明确将土地储备机构定位为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法人或者私法法人。缩小征地范围后,土地储备的范围应当包括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部分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储备土地的获得方面,立法需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国家通过收购与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的具体程序与规则,并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集体土地征收作为储备土地获得的最后保障。

关键词

土地储备;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购买权

结构框架

引言
一、土地储备制度与土地征收制度的关系
(一)土地储备制度与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关系分析
(二)城镇化进程中征地及储备范围的扩大及原因分析
二、缩小征地范围后土地储备制度功能目的与机构设置
(一)缩小征地范围后土地储备制度功能目的
(二)土地储备机构法律性质与设置
三、缩小征地范围后土地储备范围及其获得方式
(一)缩小征地范围后的土地储备范围
(二)缩小征地范围后储备土地的获得方式
四、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立法完善


(实习编辑:王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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