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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作者: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 

第30841篇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6/12/2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农村承包经营户  #共同共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彭诚信;畅冰蕾
       我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对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界定,《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亦未作出统一规定。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尚存争议,司法实践亦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此,需要厘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确定其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认定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农户,明晰其与内部成员及外部主体的关系:就农户内部法律关系而言,其内部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准共同共有;就农户外部法律关系而言,户主可以依据一定程序作为其他家庭成员的代理人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非法干涉。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农户;准共同共有;

结构框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司法困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实践难题
(二)家庭内部成员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实践难题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关涉主体的实践难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困境的法理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应然理解为农户
(二)农户的法律性质是家庭合伙
(三)农户内部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准共同共有关系
(四)权利的继受主体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困境的破解思路
(一)应当明确界定权利主体为农户
(二)明晰农户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效力
四、结语


(实习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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