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有无优劣之分?
(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体例的形成背景是什么?
(四)未来的立法趋势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五)我国目前的状态到底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二、商事通则:立法目的与参照物的选择
(一)商事通则能够解决什么问题?
(二)如何对商事法律制度进行抽象?
(三)典型商法典对于商事通则体例与内容的借鉴意义
(四)商事通则的内容与体例建构及其与民法典的关系
(实习编辑:王路遥)
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划分,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划分。就实质意义上的划分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立法例,而只有民商分立的立法例。不同的立法例各有千秋,利弊互见,但就法律之于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而言,仍然可得出孰优孰劣的判断。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有罗马法的基础,其形式理性都有相对确定的历史借鉴与传承依据,而商法典不同,它仅仅是社会现实需求的产物,是法律因应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自然结果,而不是理性考量与逻辑推理的结果。迄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并未明确采纳何种立法例,而已有的立法现象和事实并不能得出我国属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尽快制定我国商事通则的目的在于解决商事单行法律群龙无首、互不协调的窘境,尽可能地在民法与商法之间建立通畅的互补关系,进而科学地、理性地区分民法与商法,提高商法的适用效率与效益,完善我国的私法法治体系。
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商事通则;立法目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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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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