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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兼评《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163条

作者:彭真明 海南大学 

第30888篇 《社会科学》 201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7/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分则  #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彭真明;丁海江
       天然孳息的归属与原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孳息归属的“交付主义”规则以“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最终能转移至买受人”为适用前提,具有合理性。《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并不冲突,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归属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结论符合民法精神,亦即“动产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所有权移转”,且当事人约定优先。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合同;天然孳息;归属;《合同法》第163条;

结构框架

一、天然孳息的判断标准与归属模式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63条的“交付”
三、《合同法》第163条与《物权法》第116条的衔接
四、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证成


(实习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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