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分离
(二)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分离
(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
(四)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离
二、执行权与审判权协作的实现路径
(一)注重裁判文书质量
(二)强化诉讼保全措施
(三)督促被告履行义务
(四)执行对审判的协作
三、我国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模式抉择
(一)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理论模式构建
(二)民事执行机构采用深化内分模式的理由
(实习编辑:朴程健)
本文作者:肖建国;黄忠顺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目标。在司法职权配置过程中,应当坚持分离与协作原则,以确保不同执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应当背离协作原则。在各地人民法院推动审执分立改革的语境下,应当更加重视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协作,对刑事、行政、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做出统筹规划。
司法改革;审判权;执行权;审执分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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