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特征履行地规则
(二)法定履行地规则
二、对两种履行地规则的评析
(一)特征履行地规则
(二)法定履行地规则
三、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折中式做法
四、以法定履行地规则作为认定合同履行地的唯一标准
(一)以实体法范畴作为确定管辖连结点的合理性问题
(二)当事人对多个义务进行争执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三)可调整的案件类型问题
(四)对地方保护主义的解决问题
五、结语
(实习编辑:朴程健)
本文作者:肖建国;刘东
关于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选择了特征履行地规则。然而,特征履行地规则由于内容烦琐,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争议,产生较多问题。于是,一些法院转而采法定履行地规则,导致两种规则在实践中同时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合同案件管辖问题的混乱程度。通过比较,法定履行地规则具有内容简单、标准明确等特点,优势明显。在条件成熟时,法律应当摒弃特征履行地规则,而改采更加简单明确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管辖;特征履行地;法定履行地;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