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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研究

作者: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 

第30894篇 《现代法学》 2015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7/2/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管辖  #第一审普通程序  #强制执行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肖建国;刘东
       关于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选择了特征履行地规则。然而,特征履行地规则由于内容烦琐,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争议,产生较多问题。于是,一些法院转而采法定履行地规则,导致两种规则在实践中同时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合同案件管辖问题的混乱程度。通过比较,法定履行地规则具有内容简单、标准明确等特点,优势明显。在条件成熟时,法律应当摒弃特征履行地规则,而改采更加简单明确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关键词

管辖;特征履行地;法定履行地;

结构框架

一、两种合同履行地规则的论证
(一)特征履行地规则
(二)法定履行地规则
二、对两种履行地规则的评析
(一)特征履行地规则
(二)法定履行地规则
三、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折中式做法
四、以法定履行地规则作为认定合同履行地的唯一标准
(一)以实体法范畴作为确定管辖连结点的合理性问题
(二)当事人对多个义务进行争执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三)可调整的案件类型问题
(四)对地方保护主义的解决问题
五、结语


(实习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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