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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机理研究

作者: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 

第30897篇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7/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信托法  #信托的设立  #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  #信托主体

内容摘要

在信托的法律结构中,引起较多误解的是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少人认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对受托人对第三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信托法上是否存在有限责任等问题,多数的论文和著作语焉不详。从条文分析、比较法和实务应用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论证,则原则上应是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当然当事人可通过和第三人约定的方式限制责任范围,立法也可以提供有限责任信托制度供当事人选择,但不可像公司法一样把受托人的责任一律规定为有限责任。

关键词

信托;受托人;对外责任;个人责任;有限责任;

结构框架

一、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一般原则: 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个人无限责任
三、历史考察: 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规则之演变
(一) 信托财产保护型———以美国的传统法理为例
(二) 信托债权人保护型———以日本旧信托法 ( 2006 年修订之前的信托法) 为例
(三) 受托人保护型———美国的信托法理的发展趋势
(四) 《日本信托法》( 2006 年修订) 的立场
四、重申我国 《信托法》的立场
五、受托人对第三人个人责任的意义
(一) 受托人之个人信用对信托机制的保障作用
(二) 作为一般性规则的受托人无限责任
(三) 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法定有限责任的可能性


(实习编辑:路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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