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民法典体系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名称
三、完善婚姻家庭法体例架构涵括相关制度之探讨
(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法中增设亲属通则
(二)监护制度应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法
(三)收养制度应体系化地回归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结语
(实习编辑:郭丽娜)
自 1950 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一直由多部法律调整,造成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长期处于体系不完整、结构不统一、内容不协调的状态,而 2001 年修订婚姻法时遗留的问题及缺漏造成司法困惑与执法不一。因此,亟需在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制定一部结构统一、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婚姻家庭法。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婚姻、亲属、监护一体的立法体例,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立法传统全面完善婚姻家庭体系结构; 从调整对象、立法技术的角度将现行婚姻法的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 增设亲属通则,纳入监护制度、改广义监护制度为义监护制度,并将收养制度体系化地收归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体系结构;亲属;监护;收养;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