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既有方案化解风险的路径及其局限
三、以投资关系来界定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实习编辑:朴程健)
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进行投资,而只需以各种用益物权进行投资。经营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用益物权偿债,土地所有权不被波及。用益物权期限届满后,土地所有权基于弹力性恢复其完满状态,“农民集体”又可以设立各类用益物权,并再次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上设计,可望兼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市场主体化、农民生存保障不被根本破坏等多个价值目标。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