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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我国司法实务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作者: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30917篇 《法律适用》 201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7/3/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授权资本制  #股东出资

内容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肯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司法实务在理念和制度运用层面,应当适应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摆脱过去形成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路径依赖,充分认识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避免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挂钩;以此为基础,围绕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处理好股东与公司、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不依赖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已有制度工具,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更值得期待。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抽逃出资;股东;债权人保护;

结构框架

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变化
二、注册资本与股东的自治属性
三、注册资本与公司独立财产的形成
(一)基于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
(二)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三)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
四、认缴出资与股东法律地位的取得
(一)公司股份“代持”
(二)股东权利的限制和排除
(三)股东身份被冒用
五、注册资本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局限性克服


(责任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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