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出卖人通过多重买卖行为获取利益的正当性
(二)恶意后买受人参与竞争买卖的正当性
(三)获得实际履行判断标准的正当性
二、司法制裁论的立场错位
三、物权变动模式对多重买卖规则的影响
(一)两个典型物权变动模式的多重买卖规则比较
(二)对我国多元物权变动模式的认知
四、多重买卖规则的内在机理与条文表达式
(一)五层次判定标准
(二)多重买卖规则的条文表达式
(责任编辑:朴程健)
我国司法解释中的多重买卖规则采用“成立在先”、“先行付款”等标准以及“司法制裁论”的立场存在诸多问题,应检讨并重构。重构后的多重买卖规则应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相协调,与债权平等原则相统一,树立自由竞争理念,尊重出卖人任意履行选择权。多重买卖规则的结构为五层次的判定标准:物权优于债权、已处于物权取得的途中、出卖人的选择、合同对价充分性安全性的考量、法官衡平裁量。
多重买卖;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