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国家利益的实现对公益与私益诉讼利益的阻却
三、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与环境公益诉讼
四、环境公益的实现对国益与私益诉讼利益的阻却
五、环境私益的实现对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保护
(实习编辑:朴程健)
环境公益诉讼的逻辑起点在于无法通过环境行政执法或者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为环境公共利益提供足够充分且有效的救济。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国家利益通常被纳入广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狭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环境国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实施权配置原理方面存在着根本区别,应当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予以区别对待。只有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才能从解释论上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构建符合基本原理且行之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环境行政执法;公共信托;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