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二、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之程序定位
三、补充责任诉讼形态之修正
四、补充责任程序问题之反思与展望
(实习编辑:朴程健)
本文作者:肖建国;宋春龙
补充责任在民法上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在实践中的诉讼形态并不统一。多样化的诉讼形态不仅使实践操作复杂化,而且减损了补充责任设立之价值。有必要将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从认定责任的顺序性修正为履行责任的顺序性,并以牵连必要共同作为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之解释,将补充责任履行之条件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之顺序。在《民法典》编纂中确定并统一补充责任的适用形态与规则,统合散落于民商事规范中的补充责任,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纷争。
民法;补充责任;诉讼形态;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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